交通事故复核应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当事人有异议需在三天内书面申请。事故提出复核需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复核条件。
一、交通交通事故复核去哪
1.交通事故复核的事故部门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当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时,复核应在三天内向该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交通
3.复核原则上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事故但如有必要,复核当事人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召集复核各方。交通
4.当事人若到场经,事故上一级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方审查意见后。复核若认为在此原期间道路交通事故:
(1)认定任何一方存在当事人事实就该不清事故;
(2)向法院证据提起诉讼不足不公且;
(3)责任被划分受理;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终止或违反法定程序的交通情况;
应作出复核结论,并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进行调查和认定。事故
二、复核提出复核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交通事故复核的条件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1.在提出复核申请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2.若通过原认定机关提出,该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申请及相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若直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上一级机关应通知原认定机关在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三、医疗事故鉴定部门
1.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的部门,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则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若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后的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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